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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03-22 15:53 来源: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量:

南城管〔2022105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修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南平市城市管理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266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安全、提高实效,明确驾驶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车辆管理机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全局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平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系全局(含下属单位)执法执勤及生产用车辆,包括皮卡车、巡逻车、摩托车及其他专业技术车辆。

第四条  全局车辆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安全行驶、重点保障的基本原则,实行定位管理,做到定人、定车、定库。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车辆的统筹、调配及监管,同时负责各大队车辆的购置、油料、装具、保险及车辆维修等有关情况的认定、核准等工作。

遇紧急任务、重大活动时,一切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各中心、大队应无条件给予支持配合。

第六条  各中心、大队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各自的车辆负总责。

第七条  每辆车确定一名驾驶员,实行定人、定车、定责使用制度,具体负责车辆的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驾驶员不得擅自调换车辆。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特点,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同时做好GPS定位系统及行车记录仪等车载设备的日常维护,做到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车载设备运行正常,及时发现处理车辆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用车实行分级审批登记制度。执法执勤车辆及生产用车原则上只在本辖区内使用,用车需经各中心、大队负责人批准。车辆在市公车平台系统内的,要严格落实APP派车制度;未在市公车平台系统内,无法使用调度APP进行调度登记管理的,需填报《用车审批单》,并采用纸质台帐进行登记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需跨区域用车的,应填写《用车审批单》,注明跨区域用车缘由,经各中心、大队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出车,《用车审批单》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差旅用车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派车。派车采取局属车辆调配、公车平台派车、第三方租车等形式。

第九条  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各大队执法执勤皮卡车、巡逻车、公务二轮摩托车统一停放在局车库(童子山立交桥下)。各中心车辆分别停放在各自定点停放点,并将定点停放点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统一到我市明确的定点维修点进行修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到其他维修点维修、保养的,需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登记报批制度。各中心、大队需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大队车辆修理进行跟踪、核实。各大队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车辆维修申报单(附维修项目清单),由局办公室核实后,维修费在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维修费用在2000元及以上的,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因故需抢修而未能立即报批的,须按审批权限口头请示,不得先修后报批。在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维修项目(或经费)的必须按上述程序审批。修理结束后办公室派员与驾驶员共同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车辆需配备、替换车载用品的,按办公用品申领流程向办公室申请。未经批准自行购买配置的,一律不予报销。

各中心应参照大队车辆维修审批流程,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置维修报批流程,并对各自中心车辆维修进行跟踪、核实。维修费在2000元以下的,由各中心负责人审批;维修费用在2000元及以上的,应报分管中心的局领导审批。各中心车辆维修审批流程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大队车辆油费实行每月定额补差制度。执法皮卡车每月油费原则上安排额度2300元,执法巡逻车每月油费原则上安排额度1500元,摩托车每月油费原则上安排额度150元。办公室可根据实时油价对每月油费额度进行上下调整,并据情核对油耗。每月中旬局办公室负责与中石化对账,向中石化打印当月油卡客户持卡清单,根据清单上各充值卡余额,报财务按照每辆车的定额标准予以差额补付油款。若因工作需要超额度用油的须报办公室批准。

各中心车辆油费由各中心负责。

第四章  禁止行为及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所有车辆不得从事与履职无关的一切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对外出租出借;严禁使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上下班等。公车私用一经查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私用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违章行车。驾驶车辆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开快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超载、超速、闯红灯、乱停车、随意涂改、遮挡执法车辆号牌等违章行为。着便装时不得驾驶制式车辆。

驾驶员违章行车,造成车辆损坏或被交通监控设备拍照的,自行承担后果。若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肇事者不得逃离现场,应迅速向交警报案,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积极配合处理,并向局办公室报告。局机关纪委对违章行车者进行通报。 着便装时驾驶制式车辆的,执法督查科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等。

第十五条  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得擅自驾驶车辆回家停放。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失或其他意外严重后果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局机关纪委视情节轻重,对违停者给予通报、诫勉谈话、岗位调整或纪律处分等决定,同时对第一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严禁私拆车辆配件。私自拆改车辆的,恢复原状,给予批评教育;私自更换配件从中获利,给予记大过处分。

因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人为的机件损坏和事故的,视情况由驾驶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关闭GPS定位系统及行车记录仪,严禁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或行车记录仪等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须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维修。如因不及时报告致使GPS、行车记录仪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造成我局被市公车管理部门通报的,将追究当班驾驶员及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用车单位不得以驾驶员无证、无人会驾驶等理由对摩托车进行闲置。如摩托车闲置超1个月,对用车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党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车辆加油卡专车专用,不得借、送他人使用,违者应退回违规支出的费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并在全局内通报。

严禁利用工作职便,向社会人员索取油料。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与以往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26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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