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保障公平、公正、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对我市城市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裁量权进行梳理,形成了《南平市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经研究,现予以印发。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将我市城市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分为市政工程类、市容环境管理类、园林绿化类,并根据《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及工作实际进行排序编码,方便查询。本基准中“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栏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栏中“以上”“以下”含义均对应法律原文含义。部分“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中表述的违法情形涉及多个(为方便浏览采取序号标示),即违反其中一个情形即可按该裁量基准开展处罚工作。
《南平市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法规变化、职能调整和实践应用等情况进行调整,以文件形式公布。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平市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N01.34 |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在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以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及时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过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三十日以上四十五日以下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超过四十五日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2、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C2N01.3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N01.35.1 |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三)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责任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和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2N01.35.2 |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者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车位数量、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 (二)严格执行经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出具收费票据; (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和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未严格执行经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出具收费票据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C2N01.3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2N01.35.3 | 未按照智能化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按照智能化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按照智能化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 《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者未按照智能化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C3N01.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5 | 未履行责任人职责的 | 《南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保持城市景观、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轻微 | 1、逾期一日以下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一般 | 1、逾期一日至三日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
严重 | 1、逾期三日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1 | 在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 《南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设施、通风空调设备、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发现一处,且不危及安全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1、发现二至四处的 2、影响市容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发现五处以上的 2、危及安全的 3、严重影响市容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2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不遵守规定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的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1、影响市容的 2、妨碍正常通行的 3、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严重影响市容的 2、严重妨碍店外通行,堵塞道路的 3、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3 | 架空管线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设置十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设置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设置五十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4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招贴栏以外区域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招贴栏以外区域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一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二至四处的 |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五处以上八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八处以上的,或严重影响市容的 | 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5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未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或者拆除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废弃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或者拆除。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未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或者拆除一处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1、未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或者拆除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未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或者拆除五处以上的 2、未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影响安全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6 |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破损、移位、丢失一个井盖、沟盖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1、破损、移位、丢失二至四个井盖、沟盖的 2、未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未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造成安全隐患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破损、移位、丢失五个以上八个以下井盖、沟盖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破损、移位、丢失八个以上井盖、沟盖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7 | 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文娱、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尘降尘措施,保持路面清洁,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便民摊点,规范经营行为,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有序。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擅自占用五平方米以下的 2、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擅自占用五平方米以上十五平方米以下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1、擅自占用十五平方米以上的 2、妨碍行人安全通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8 | 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擅自在人行道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的;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设置一个隔离墩、车位锁的 2、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一处的 |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设置二个以上五个以下隔离墩、车位锁的 2、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1、设置五个以上隔离墩、车位锁的 2、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五处以上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影响市容影响通行安全的 | 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9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运输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严重污染路面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安全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责令改正 | ||||
注:可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303.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6.10 | 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非主次干道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主次干道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1、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 2、严重污染路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1 | 公民未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五)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六)在露天场所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元罚款 | 无 |
一般 | 1、随地吐痰、便溺的 2、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污染二平方米以下的 3、在露天场所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无 | ||||
较重 | 1、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污染二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的 2、乱丢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的 3、在露天场所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1、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污染五平方米以上的 2、多次乱丢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的 3、在露天场所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影响周围安全,严重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 | 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无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2 | 公民未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从建筑物高处和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从机动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无 |
严重 | 从建筑物高处向外抛掷物品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无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3 | 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轻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警告;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4 | 饲养宠物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环境卫生、干扰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饲养宠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干扰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干扰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 | 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5 |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6 |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商住综合楼,个人和单位未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商住综合楼,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鼓励个人和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封堵、改变专用烟道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1、未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封堵、改变专用烟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7 | 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8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轻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2、占用或提供五平方米以下场地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安全的 2、占用或提供五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场地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1、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安全的 2、占用或提供二十平方米以上场地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9 | 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10 | 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11 |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轻微 | 1、有设置围档,但未达到封闭施工要求的 2、扬尘、污水轻微污染环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一般 | 1、未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 2、未按照规定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严重 | 扬尘、污水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市容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1.37.12 |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未按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未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的,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的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理运送。 |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无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无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3.1 | 在禁设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破坏城市容貌和建筑风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 (七)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公共绿地;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禁止的其他情形。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设置户外广告单体面积一平方米以下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一般 | 1、设置户外广告单体面积一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严重 | 1、设置户外广告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3.2 | 未按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公交站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车身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车辆识别、行车安全和乘客乘坐。 利用公交站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一般 | 1、影响车辆识别和乘坐、行车安全及站亭识别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严重 | 1、严重影响车辆识别、行车安全和乘客乘坐及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产生安全隐患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3.3 | 许可期满,未按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许可期满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二十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体面积五平方米以下的或二处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一般 | 单体面积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或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严重 | 1、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或五处以上的 2、产生安全隐患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3.4 |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未按要求拆除,恢复原状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登记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许可期满的,设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二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或二处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一般 | 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或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严重 | 1、单体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或五处以上的 2、产生安全隐患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3.5 |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未及时维修、更新,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经维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和气象灾害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危及安全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3.6 | 未按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查的,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后未进行备案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后,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一般 | 1、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测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经检测有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或二处以下不合格未整修或拆除,危害安全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严重 | 1、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经检测有单体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或二处以上不合格未整修或拆除,危害安全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4.1 | 未遵守招牌设置规定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等;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筹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三)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五)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4.2 | 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备案表、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等材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十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但符合设置导则要求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二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但符合设置导则要求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超过三十日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但符合设置导则要求的 2、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且不符合设置导则要求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4.3 | 未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音量调节装置,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声光污染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音量调节装置,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声光污染。具体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安装亮度、音量调节装置,未按规定开启,对周围环境造成声光污染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安装亮度、音量调节装置,或拒不开启,对周围环境造成声光污染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注: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8城市照明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4.4 | 设置人搬迁、注销的,未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设置人搬迁、注销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招牌单体面积三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
一般 | 招牌单体面积三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 ||||
严重 | 招牌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4.5 | 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或二处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单体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或二处以上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第一款: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展览或者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的七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期限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五)安全承诺书。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设置总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擅自设置总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严重 | 擅自设置总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3N02.36 |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 《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注: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广告设施与标识,《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导则》 |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C4N01.16.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4N01.16.1 | 擅自将绿线内用地改作他用或者侵占城市绿地的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线内用地的性质、用途,不得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擅自将绿线内用地改作他用或者侵占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没收。 | 擅自将绿线内用地改作他用或者侵占城市绿地的,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 | 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给予没收。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4N01.16.2 | 不按照批准的位置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恢复的,占用者应当承担相应恢复费用。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擅自将绿线内用地改作他用或者侵占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没收。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位置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不按照批准的位置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 | 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给予没收。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4N01.17 |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养护的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养护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五平方米以下绿地损毁的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绿地损毁的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造成十平方米以上绿地损毁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4N01.18.1 | 未经批准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树木的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定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重大市政建设、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可以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砍伐树木或者因移植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未经批准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仅修剪树冠未影响树干的 | 处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破坏树干,造成树木损害,影响生长的 | 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 |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C4N01.18.2 | 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定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重大市政建设、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可以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砍伐树木或者因移植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罚款。 | 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 | 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 责令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C4N01.19 | 损害城市绿地的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卉、草坪、绿篱和其他植被; (二)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 (三)挖土、采砂、取石,开垦种植,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其他动物; (四)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游泳、垂钓,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五)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地配套设施; (七)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 《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至三百五十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百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