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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政策解读
2023-06-28 10:21 来源: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量: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6月25日印发印发了《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南城管法〔2023〕2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目前,省住建厅已经编制并印发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明确了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我市自取得地方性法规立法权以来,已制定实施了四部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保障公平、公正、合理使用行政处罚权,亟须增补我市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过程

2021年6月,省厅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后,我科室立即组织起草工作,2021年底形成初稿第一版,向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并进行第一次调整,2022年1月6日下发《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征求南平市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裁量权基准修改意见的函》(南城管函〔2022〕1号)向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执法大队征求意见。后住建厅动态调整裁量权基准,于2022年底印发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虽未对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进行修改,但我科室结合部分修改部分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栏进行数据量化的情形,对初稿第一版进行修改,将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也进行了数据量化,形成初稿第二版,并再次向市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征求意见,汇总各方意见,主要为两个方面的意见:一是要求将各项处罚的裁量基准均进行细化、量化,越细越好;二是建议不要过于详细,保障一线执法一些必要的灵活性。因此,经综合研究调整后,仍保留以三档为主的编制方式,对于部分处罚项目“违法情形”进行量化,最终形成初稿第三版。2023年6月6日,经第9次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原则上同意,要求进行完善后印发。会后,立即根据会议要求进行完善后于6月25日印发《南平市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

三、主要内容

(一)市政工程类:《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共编制4个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其中C2N01.34项结合法条表述“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将该项基准设置为两档;其他3个事项均设置三档裁量基准。

(二)市容环境管理类:《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共编制23个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主要依据和参考省住建厅编制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中《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设定,并对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进行了量化,以达到有利于对违法情形进行具体的判定。

(三)市容环境管理类:《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共编制13个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主要参考省厅编制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有关户外广告的裁量基准,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广告设施与标识,对“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进行表述,同时建议与《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导则》配套使用。

(四)园林绿化类:《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

共编制6个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该地方性法规规定与上位法《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基本相同,因此裁量基准基本与省厅编制的相同,除了C4N01.17的违法行为是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结合实际,设置了四档裁量基准。

四、编码方式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的编码方式,将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四部地方性法规分别增补至“(二)市政工程类”(一部:《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三)市容环境管理类”(二部:《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四)园林绿化类”(一部:《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在初稿第一版和第二版中编码方式是接续在省级以上法律法规之后,如,《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市容环境管理类排序最后的是《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编码为“C305”,因而接续在其后的《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编码则为“C306”。在第三次修改时,考虑到省厅编制的裁量权基准为动态,存在新增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性,若直接增补排序其后,可能会出现编码重复的可能性,因此在第三次修改将编码改为“C3N01”,即在主项与子项直接增加“N”表示为南平市地方性法规,子项重新从“01”开始排序,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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