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1日《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2010年12月2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同步废止,依据其制定的《南平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亟须修订完善。同时,《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故市城管局组织开展了相关修订编制工作。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城管局以《办法》为根本,在原导则基础上,参考借鉴省内外经验和做法(主要是福州、厦门和深圳等地),并多次与县(市、区)城管局交流沟通管理经验,于2022年3月形成初稿,向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2022年12月参照住建部批准实施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充实和修改,再次向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2023年3月,经本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修改,并经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16日在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建议和意见,同时于2023年7月14日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广告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就规范编制工作举行座谈会,征集各方意见,形成送审稿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于2023年7月31日获准实施。
三、主要内容
《规范(送审稿)》共分为五大部分,最大的修改是将户外招牌从户外广告中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大类与户外广告并列。
第一部分,提出了制定的目的、原则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修改调整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定义和分类。一是增加按性质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临时性广告三类;二是按位置和形式分类调整为依附于建(构)筑物上的广告、依附于公共设施上的广告、独立式广告、围挡(围墙)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广告、移动式广告、过街通道墙面广告、布幅广告和投影广告共九类;三是增加招牌设施分类。
第三部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通用规定,提出了设置的基本要求,明确了设置的禁止范围及安全管理要求,明晰了设置的照明规定和拆除规定,内容涵盖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各个方面。
第四部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定。一是明确了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其中依附于公共设施上的广告(特别是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栏广告)、围挡围墙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投影广告等较原导则有了细化;移动式户外广告(空中移动广告除外)、过街通道墙面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等具体设置规定为首次提出。二是店面招牌方面强调了“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原则,并对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第五部分,为附则部分,分为名称解释和测量标准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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