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管〔2024〕41号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南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南平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减少因房屋质量问题、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配套不完善、维护保养不到位引发的后续遗留问题,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办理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整改的,新建物业不得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二、严格执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确实施承接查验应当具备的条件、程序、现场查验和验收的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资料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工作可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查验,查验内容可参考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南平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南(试行)》(见附件)。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已承接未经承接查验的新建物业项目的,能补办承接查验手续的应尽快补办。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各县(市、区)城管局应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承接查验备案工作,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及时督促改正,并将相关信息抄告村(居)民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南平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南(试行)
南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