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南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人制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0日,南平市延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水东街道执法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南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延平区工业路XX号小区门前,存在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暴露等问题。
法律依据:《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处理情况:2025年11月10日,南平市延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南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因该公司逾期未改正,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二
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7日,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武夷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函,反映某某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涉案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后方可开展施工活动。2025年11月5日,局属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勘察及调查工作,核实确认该项目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擅自开工建设,且目前已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情况:2025年12月25日,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某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70573.87元。
案例三
光泽县崔某某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由无资质个人处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4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杭中路20路周麻婆餐馆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由无资质个人处理,经现场调查发现:2026年1月14日20时03分,徐妙财驾驶宗申牌三轮车(闽H218H9)在光泽县杭中路20号周麻婆店,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即对现场拍照取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及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C301.111.5的规定。
处理情况:2026年2月2日,光泽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崔某某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由无资质个人处理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元。

闽公网安备:35070202100081号